文商发〔2007〕37号
文山州商务局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
和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各县经济商务局、各酒类流通经营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现就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和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清查并办理本县辖区内现有从事酒类流通经营的备案登记工作。
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各县按照国家统一样式(见附件1)自行印制发放,需要收取费用的县,可以此文件为依据,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仅可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三、备案登记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依据省商务厅的编码安排,文山州的编码为(第3—4位)08(第1—2位为云南省编码53)。州局编排给各县的编码(5—6位)为:文山县01,砚山县02,丘北县03,广南县04,富宁县05,西畴县06,麻栗坡县07,马关县08。第7位为经营类型号,即1—批发,2—零售,3—餐饮,4—酒吧等娱乐场所,5—其它。第8—12位企业流水号,表示备案登记企业的先后顺序。如文山县第一户登记的酒类零售企业编码为:530801200001,第100户为:530801200100。
四、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经济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其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县经济商务局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县经济商务局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各县经济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六、各县经济商务局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七、《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经济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八、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九、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的其它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提供《随附单》。
十、酒类随附单的申领。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酒类批发经营者向州商务局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在领取《申领表》时,须向州商务局出具《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并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申领表》,由法定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由州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在《申领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申领人持审核合格的《申领表》到云南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备案,经备案后到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领取随附单。
十一、对酒类流通进行备案登记和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州酒类规范开拓州外市场。各县经济商务局要掌握有关规定和要求,高度重视,高度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认真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增进社会及广大消费者对《办法》的了解,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商务 酒类 备案 随附单 通知
校对:李松义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