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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山州商务局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04-20 10:45  文章来源:法规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文商发〔200952

 

 

关于印发《文山州商务局

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62)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文山州商务局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四月十七

 

  

 

 

 

主题词:商务  阳光政府△  四项制度  方案  通知

抄送:州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局领导班子成员。

文山州商务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7

校对:罗跃模                     (共印25份)

 

 

      文山州商务局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62号)的要求和部署,为认真做好我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推进和实施工作,现结合商务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化、公众民主化、落实规范化、监督制度化,信息查询便捷化的目标,推进文山州商务系统自身建设,确保商务工作健康发展和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把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各级的要求和部署,建立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州有关文件为依据,切实规范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工作;二是公开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重大决策制定、重要项目实施、重点工作进展以及政务信息都将实行全程公开,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便捷高效的原则。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多方式、多渠道为社会公众参与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和政务信息查询提供最大方便,提高公众参与度;四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突出商务领域涉及民生的事项作为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重点。
  三、加强宣传,组织学习和培训
  结合全州商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召集全局干部职工进行建立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动员大会,动员会要邀请部份企业和群众代表参加,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培训,切实做到能够按规范操作、按要求推进,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处、不变型、不走样,实现制度设计的目标,提升文山州商务局的形象,促进商务工作的发展。深刻领会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征求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按照省、州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文山州商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文山州商务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文山州商务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文山州商务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内容附后),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人教科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科室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把行政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实效,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各科室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敢于面对问题、面对矛盾,对发生的问责情形都要进行问责。领导小组既抓好领导干部的问责,也抓好一般干部的问责,通过追究责任和监督检查,不断解决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更好地促进商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巩固提高,整体协调推进
  (一)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八项制度的落实。结合商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把实施法治政府八项制度与实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责任政府四项制度中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的相关要求,贯穿于法治政府八项制度实施的始终;要通过开展行政问责,推动法治政府八项制度的实施;要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在法治政府八项制度制定实施中,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进商务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要在公开服务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承诺事项和内容,狠抓承诺事项的兑现,加强服务承诺制与重点工作通报制度之间的衔接,扩大承诺与通报的内容和范围,做到该承诺的必须承诺,承诺事项必须落实,落实情况必须通报。
  (二)巩固落实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在州监察、人事部门的指导下,以人民是否满意为基本要求,商务局要长期坚持责任政府四项制度,认真总结责任政府四项制度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在思路、措施、方法上深入研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确保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长期有效的实施机制,达到规范化、制度化,使四项制度的要求真正成为商务工作人员的自觉行为。
  七、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4月15日前,成立文山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建立举报、投诉、监督机制,明确责任科室及联络员; 4月20日前,制订《文山州商务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及细则》,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确保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建设组织有力、实施得当、执行坚决、落实到位。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宣传培训阶段(4月10~30日)。通过深入广泛的学习宣传培训,使商务局机关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商务局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州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同时,充分利用商务网站、政务公开网站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商务局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疏理公告清单阶段(5月1日—6月30日)。商务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对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相关要求,对本部门应向社会公众进行听证、公示、通报和公开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政务信息内容、程序、时限、方式等进行认真疏理,列出清单,分级分项报州政府审核、备案后,以文字形式在网站上向全州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开通“96128”政府信息查询专线,拓宽公众了解我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三)接受专项督查落实阶段(7月1日~8月31日)。按照要求实施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作好准备,迎接各级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办公室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情况、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情况、重点工作通报情况、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
  (四)总结阶段。州商务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好资料整理及归档完善工作,迎接州监察局和州政府督查机构对我局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我局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附件:
  1、《文山州商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2、《文山州商务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3、《文山州商务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4、《文山州商务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文山州商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商务局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众参与度,使商务局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商务发展规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对全州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决策单位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州商务局在作出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州商务局单独作出重大决策的,州商务局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州商务局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组织听证。听证机关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经局领导委托,本局法制部门可以代表本局组织听证。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本局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本局或者本局法制部门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州商务局或者本局法制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本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或者受本局委托的法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单位主办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本局、监察部门和政府督察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0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局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法制部门审查,州商务局组织的听证会,报州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本局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局法制部门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对各县商务管理部门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将纳入行政执法考核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文山州商务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局信息科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机关各科室提出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条  州商务局在实施下列事关全州商务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全州商务发展重要规划;
  (二)促进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商务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各科室提出,报局办公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发布施行。
  第六条  重要事项公示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公示:
  (一)商务局网站或商务部网站;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办公区公示栏。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八条  公示期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州政府督查室和监察部门。
  第十条  局信息科切实推进本局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并将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一条  人教科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报经局务会议决定,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文山州商务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局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局长和分管的副局长是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协助重点工作的通报制度。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科室是重点工作的通报承办部门,以州商务局名义通报的重点工作,经过局办公会或局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办公室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科室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重点工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重点工作应当按月通报,通报工作于重点工作的下月5日前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通报机关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人教科应当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办公室切实推进本厅重点工作通报的工作,并将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文山州商务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局信息科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全州商务发展重要规划;
  (三)促进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商务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六)公务员招考录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
  (七)商务业务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且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根据所需业务,可亲自前往商务局相关科室现场查询或者了解相关政务信息;
  (二)登陆文山州商务局网站www.wenshan.mofcon.gov.cnh(或者登录文山州商务局政务信息公开专网)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96128”政务信息专线或商务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办公室电话2129028进行查询;
  (四)通过商务局网上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局信息科专人负责网络在线咨询和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电话,为公众查询商务局政务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局机关应针对对外服务项目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局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电话查询事项。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要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本部门工作重要职责,严格落实科室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信息联络员承担首问责任等制度和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局机关按照州政府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条  按照网络查询有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提交到查询信息库。公众提问问题由后台管理员2个工作日内转到业务科室解答;一般性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重要问题5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投诉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如果来信进入信访程序,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  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答复公众来电咨询的问题,公众咨询一般性问题由局办公室解答;业务性问题由办公室转业务科室解答。各科室在接到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进行反馈;不能及时答复的问题,应说明理由,告知查询人其它查询方式或待问题落实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查询人。
  第十二条  局查询专线电话和局机关科室电话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畅通并及时响应,回答用语要文明、规范。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查询工作实行无偿服务。
  第十四条  已移交档案室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五条  局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配合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局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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