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等46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复函》(商贸函[2006]110号),文山州商务局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能力,自2006年12月15日起,正式成为云南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之一。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中国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并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或者到文山州商务局对外贸易科领取该表。拿到表格后,请认真填写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经营范围,明确企业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到我局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经营范围。
4、经营者可以携带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文山州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文山州商务局地址:文山县东风路电话82号
联系电话:0876-2122372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填写内容完备并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件;
5、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资料之日起,文山州商务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五)相关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后续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个月内,需按下列程序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凭州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州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到州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涉及海关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该部门咨询。
三、事项变更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州商务局外贸科提交上述材料。
2、外贸科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补换证书
(一)补换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国际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州商务局外贸科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由州商务局外贸科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证书的右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件;
6、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五、资格注销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记录,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州商务局外贸科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国际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外贸科收到申请后向来文者出具“收文回单”,并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把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校验);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校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