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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2009-03-11 14:42  文章来源:财税〔2008〕138号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2008年10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1、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2、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3、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4、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5、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摘编: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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