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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2009-03-11 14:43  文章来源:财税〔2008〕144号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2008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1、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2、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3、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4、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5、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6、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摘编: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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